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名称:The Research Center of National Drug Policy&Ecosystem,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缩写:NDPE)。
第二条 中心性质:中心是医药政策与产业经济研究、交流和合作的非盈利性、实体性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中心宗旨:研究我国药物政策、产业政策、药物经济学、药品审批注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药品流通等制度;研究国内外医药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和医药产业界、投资界提供战略咨询、决策建议及决策评估。
第四条 中心设在中国药科大学。中心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第二章 职责要义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聚焦政策重点、热点问题,发挥科学研究优势,组织相关研究项目,对国家药物政策等领域开展多学科视角、全方位研究,为医药产业经济发展服务。
(二)承接委托研究项目,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建议、战略咨询服务,为国家药物政策及医药行业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三)推动学术交流,举办高层次国际化学术活动,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学术界与政府、产业界的合作。
(四)收集、整理、研究、编辑行业数据与政策资料,组建药品信息智库,推广研究成果;发布年度专题研究报告。
(五)为政府管理人员、医药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全面提升药品领域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至四名;中心任命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以在副主任中任命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心聘管理人员、全职和兼职研究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中心设立主任会议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中心设立研究员大会,由全体研究员组成。研究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负责审议批准中心研究员聘任、项目管理、研究费用管理规定并决定中心重大事项。召开研究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研究员出席会议,审议批准相关规定应由到会研究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方为有效。在研究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代行职责,但是涉及修改章程、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中国药科大学聘任,任期三年。候选人应在业内具有崇高威望,且热心从事中心管理工作,具体遴选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中心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以及有关药物政策、医药产业经济、医药产业发展、医药知识产权、药物经济学评价、对外交流与社会服务等部门。
中心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的学术性活动及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中心科研管理、财务等日常服务职能,为中心发展和具体研究项目的开展组织各项优势资源,并以中心的名义发布研究成果。
中心各研究部采取首席研究员负责制,以满足科研需求。
第十条 研究人员聘用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较高影响,全面掌握本学科、本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
(三)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本研究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研究员的聘用
(一)聘用研究员由主任会议审核批准,报经中国药科大学备案,由中心主任签发聘书;
(二)研究员按届期聘用。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首批研究员由中国药科大学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直接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和研究员的解聘与辞聘
(一)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危害中心和学校利益、荣誉的,由中心主任会议提出解聘报告予以解聘,并通告相关单位;
(二)研究员要求辞聘,经中心办公室研究并报请主任会议审议,准许辞聘或解聘;工作人员要求辞聘的,由中心办公室报请执行副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考核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承担的各种项目和课题研究管理费;
(二)学术性和咨询性有偿服务收入;
(三)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四)主办方提供的支持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中心财务支出:遵循公开的原则、节约、专款专用的精神,按照中心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中国药科大学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承接项目的正常运行,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任务,项目实行首席研究员负责、中心办公室监督、委托单位验收的三级管理制度。
中心另行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及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交全体研究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中心办公室对纳入本年度的科研规划项目应当加强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中心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首席研究员团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情况报项目委托方。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中心每年将各承担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研究团队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须经全体研究员大会参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章程通过后应当向中国药科大学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关规章制度与中国药科大学现行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研究员大会通过之前与中国药科大学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